“万家药店无假药”,在合肥展开
2014年04月25日 来源:专家点评 OEM代加工网
核心提示
为全面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我市将和全省一起从现在起至年底开展“万家药店无假药”活动,重点检查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进货渠道、非药品销售、药学人员在职在岗等情况。
保健品不能冒充药品
昨天,记者从合肥市的几大药房了解到,目前药店既卖药品也销售保健品,药店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对普通人员来说,不太在意两者的区别,一旦碰到夸大其辞的介绍,一些老年人容易被误导。
这次,药监部门要求药店不得将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经营非药品时,应当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将药品与非药品严格分开,并设立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
对药店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参与销售虚假广告药品,在“万家药店无假药”活动中,药监部门将采取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箱等,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同时,通过设立定点药店开展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利用药品零售企业药师咨询台开展药学服务、联合街道社区开展社区宣传等形式,普及医药知识,引导公众安全合理用药。
执业药师不得“挂名”
按照规定,零售药店必须按照批准的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不得出租或转让柜台。药品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驻零售药店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零售药店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按照规定一些药品销售时需要销售员和药师“双签”才可以销售, 但在部分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双签”制度得不到执行。这次,药监部门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挂名”。
进药卖药必须有记录
零售药店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零售药店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和购进药品的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同时,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据介绍,进货和销售须留有记录,一旦某一批次药品出现了问题,可以准确追查到。对一些处方药品更是如此,一旦出现不良反应,药监部门可以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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