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25日 来源: 西安日报(西安) OEM代加工网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西安闭会。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陕西省邮政条例》和《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以日常保健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等特殊保健功能的外用产品。为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条例将保健品注册的受理和申报资料初审权,及部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
近年来,保健品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案件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针对此问题,条例规定,保健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等方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品。同时规定,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情节严重的,由省食品药监部门吊销其生产批准证书。
为加强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规定,省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在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承担保健品注册及监督检验的机构,并向社会公布。从事保健品注册及监督检验的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使用保健品。
为规范保健品生产经营,条例第22条规定,保健品必须执行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若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省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立项、编号和发布。
保健品出厂产品或包装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保健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经注册、不合格、过期、失效及无生产厂家、无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保健品。
千年古树享受特级保护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设置了举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对公众举报的损害古树名木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在分级保护条款中规定“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实施特级保护”,并规定“特级保护的古树名木每半年检查一次。”为增加条例可操作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规划部门制定城乡建设控制性详规,应在古树群和特级保护古树周围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非法采集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最高罚5万
《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应建立自然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
为保护野生植物生长,条例规定,设区的市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可确定野生植物禁采期和禁采区,实行封育保护,封育期限根据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恢复生长期确定。同时,禁止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内采挖野生植物。为规范野生植物采集,条例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确需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采集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采集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等。非法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上一篇:胚胎干细胞素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