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25日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OEM代加工网
记者昨天从上海质监部门获悉,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明确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应当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销售超过保存期的预包装食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食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5000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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