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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外衣,保健用品严禁披

2014年04月25日  来源:西安日报  OEM代加工网

本报讯 红外保暖内衣、降压手表、按摩靠垫 随着人们对自身健康的重视,保健用品市场日趋红火。但它们的功效真的那么神乎其神吗?如果遇到假冒伪劣保健用品,消费者该怎么办?昨日上午开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重新修订的《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提请审议。

明确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主体

既非药品又非食品的保健用品,因“身份”问题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境地。

修订条例首先赋予了“保健用品”更明确的定义:“保健用品是指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外的,以日常保健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等特定保健功能的外用产品”。

修订条例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主管全省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最明显的变化之一,就是将原《条例》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的部分注册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下放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荣杰表示,这个修改既方便了企业,也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

修订条例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全省保健用品的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各自的职责,对有关保健用品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这也就意味着,购买到不合格或者涉嫌虚假宣传的保健用品,消费者不但投诉“有门”,还能深究结果。

规范生产

合格品须有“保健用品统一标志”

修订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不得委托生产。”“出厂前,应附有产品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为了让消费者明确保健用品是否合格,修订条例还明确规定,保健用品产品包装上应使用“陕西省保健用品统一标志”。未取得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产品,不得使用本标志。违规使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修订条例对企业设置了两重监督管理“闸门”。对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的保健用品调查核实后,监管部门可撤回其生产批准证书;已售出的产品,由生产、销售企业负责召回;已生产和召回的产品,由监管部门监督处理。

对于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多次违法生产,情节严重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强制违法企业退出生产经营机制。

限制广告语

严禁披上“药品”外衣

据保健用品行业内人士透露,保健品的价格受到制作成本、营销过程、广告宣传等因素的制约,花里胡哨、夸大效果的广告,既是促成保健品价格虚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有很多安全隐患。

对此,修订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要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等方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

对于违法发布广告,或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且情节严重的,修订条例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所涉及的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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