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保健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立案401起,罚没超
2024年11月05日 来源:互联网 OEM代加工网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曝光了一批“保健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据悉,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保健品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整治保健品生产、销售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不正当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等问题隐患。
数据显示,本次行动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人员31044人次,检查相关企业、门店20243家,立案401起,结案349起,移送公安案件38起。
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多数为通过会销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虚假和夸大宣传,如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对罗某某食品保健品会销虚假宣传行为处以6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一起案件中涉及对青梅制品、抹茶酵素梅进行非法添加番泻苷A和番泻苷B,因该公司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同时生产标注虚假食品标签,根据《食品安全法》处没收违法所得3.0358万元、罚款人民币63.4356万元行政处罚。
杭州市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桐庐县某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18日,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桐庐县某商行通过虚假宣传方式销售氢氧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店内经营者提供一枚U盘,U盘中有宣称某氢氧机产品具有治疗呼吸系统疾病、改善睡眠、治疗眼疾等作用的视频文件;同时现场发现有记录氢气对癌症、炎症等治疗效果的笔记本和标注“VIP”记录老人姓名的笔记本。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开始在前述场所从事某品牌某型号氢氧康养机产品的体验式销售,该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属于普通电子产品。为达到售卖上述氢氧康养机产品的目的,当事人于2023年9月开始,通过在体验场所向体验人员播放“氢气可以治疗癌症、炎症、三高等”内容的视频、PPT;及通过销售人员与体验人员互动,让体验者自述使用了前述产品后对疾病治疗起到了效果,并将互动场景拍摄成视频用于在体验场所的播放;销售人员还会结合播放的视频、PPT,向体验人员授课,对其售卖的前述产品进行介绍并宣称该产品对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病、失眠等疾病有辅助作用等。至案发时,当事人以14300元/台或14980元/台的价格,共计向体验人员销售7台上述氢氧康养机。
当事人通过会销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食品案
2024年4月15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普通食品中添加新的食品原料而未经安全性评估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生产标注虚假食品标签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相关违法产品、违法原料和违法生产工具,处没收违法所得3.0358万元、罚款人民币63.4356万元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添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2月17日起,当事人从普宁市一位名叫田某某的个人手中采购44箱“青梅制品”,在无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自备的包装盒、电动打码机、热熔胶枪、电子计价秤等设备材料对青梅制品进行包装、称重、密封、喷码等操作(包装盒系当事人提供模板,自行找人制作)。从而制备成包装完好的“抹茶酵素梅”(品名:抹茶酵素梅,场地:台湾,重量:200公克/盒,有效日期:如包装所示,保存方式:避免潮湿及阳光直射,内容物:梅子、酵母、桑叶粉、抹茶粉、决明子、荷叶、胡萝卜素、低聚果糖。除上述信息外,该产品外包装亦标示了“本产品为食品,每日1-3颗”,“产品会因梅子本身糖分的渗透及空气的湿气,导致产品外表呈现湿黑状,此为正常现象请安心食用”。当事人在拼多多、淘宝店铺内均销售上述产品,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随机抽取“抹茶酵素梅”样品进行检测,2023年3月15日,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上述经检验的青梅制品、抹茶酵素梅中均含有番泻苷A、番泻苷B的成分。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0358万元,剩余库存货值金额合计为42290.42元。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食品标签、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在普通食品中添加新的食品原料而未经安全性评估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曙区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4年6月3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曙区某养生馆虚假宣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该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4月18日对宁波海曙区某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一款品名为蛋白多肽特殊膳食的食品,现场有十多个老年人正在观看当事人现场播放的宣传视频,视频中涉及有肽能够包治百病等内容:“任何疾病的发生都是肽减少的原因造成的”、“整个人体活动都是靠肽来完成”、“所有的疾病状态,都是因为缺肽造成的”、“肽几乎可以治疗任何疾病”、“你比如说肿瘤患者,他为什么患肿瘤呢 缺乏抗肿瘤肽”、“所有的生理功能都是由肽来决定的”、“肽就是调整人体生老病死的最重要的物质”、“诺贝尔奖的评委会对肽的评价真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任何一种药物可以和肽来相比”。
当事人为销售店内亚宝幸福太®蛋白多肽特殊膳食食品向参会老年人播放引人误解、虚假的关于肽的功效的视频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兴某宏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1日,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兴某宏养生馆虚假宣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1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长兴某宏养生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设有会场,会场的电脑中发现12个“流程及话术”文档,文档中有涉及“蜂王浆冻干粉胶囊具有治疗糖尿病、预防慢性疾病、抗癌抗病毒、修复五脏六腑等疾病治疗功效”的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为经营保健食品苗氏牌蜂王浆冻干粉胶囊,在店铺中设置会场,当事人利用12个“流程及话术”文档以及相关宣传视频,每天组织辖区中老年人来店里开展会场活动,播放“宣传蜂王浆能够治疗疾病的宣传视频”,并口头宣传上述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糖尿病、预防慢性疾病、抗癌抗病毒、修复五脏六腑等疾病治疗功效。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冻干粉胶囊86盒,销售总价为33970元。
当事人通过会销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绍兴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25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绍兴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该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7日对绍兴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一款品名为百全毫米波治疗仪的医疗器械,现场有十多个老年人正在观看当事人现场播放的宣传视频,视频中涉及有多种顽疾治疗功能的内容:“顽固性糖尿病、腿疼、糖尿病、心脏搭桥,睡眠,全身都好了、劲动脉斑块、老伴睾丸炎、心脏病搭桥后血管堵、肠炎等多种疾病患者在使用百全毫米波治疗仪得到好转”、“康某某使用百全毫米波治疗仪后顽固性糖尿病、腿疼得到好转”、“张某某使用百全毫米波治疗仪后糖尿病20年得到好转”等。
经查,该产品仅备案:本产品通过改善局部血液循环对软组织感染、伤口感染、静脉炎、无菌性炎症起到消炎、止痛、促进血液循环和组织生长恢复,伤口愈合的目的等内容。
当事人为销售百全毫米波治疗仪向参会老年人播放引人误解、虚假的关于治疗仪功效的视频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衢州市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4年5月31日,衢州市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山市某食品商行销售的普通食品宣传具有治疗功效等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对外销售的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存在虚假宣传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开始陆续经营雨生红球藻油(虾青素油)夹心型凝胶糖果、南极磷虾油夹心型凝胶糖果、海智健DHA藻油元宝枫籽油复合夹心型凝胶糖果等普通食品。为了提高销量获取更多利润,当事人通过在经营场所组织老年群体会销上课,组织老年群体免费外出旅游、体检,安排非医务人员对老年人进行诊断并开具“药方套餐”(心脑血管套餐:海汇健+磷虾油+海欣+太通安;骨关节套餐:海汇健+海神健+健骨力;健脑益智套餐:海汇健+海智健+海神健;延缓衰老套餐:海汇健+永春健+海神健。)等形式,对上述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内容包括虾青素油具有抗氧化、抗自由基、抗突变、降血脂、降血糖以及补充视黄素等治疗疾病的作用。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根据其经营者向供货商的微信转账记录计算,当事人共进购上述产品2533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通过会销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查处罗某某食品保健品会销虚假宣传案
2024年5月10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以下简称“定海分局”)依法对罗某某食品保健品会销虚假宣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店内经营者提供一枚U盘,U盘中有宣称某氢氧机产品具有治疗呼吸系统疾病、改善睡眠、治疗眼疾等作用的视频文件;同时现场发现有记录氢气对癌症、炎症等治疗效果的笔记本和标注“VIP”记录老人姓名的笔记本。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开始在前述场所从事某品牌某型号氢氧康养机产品的体验式销售,该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属于普通电子产品。为达到售卖上述氢氧康养机产品的目的,当事人于2023年9月开始,通过在体验场所向体验人员播放“氢气可以治疗癌症、炎症、三高等”内容的视频、PPT;及通过销售人员与体验人员互动,让体验者自述使用了前述产品后对疾病治疗起到了效果,并将互动场景拍摄成视频用于在体验场所的播放;销售人员还会结合播放的视频、PPT,向体验人员授课,对其售卖的前述产品进行介绍并宣称该产品对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病、失眠等疾病有辅助作用等。至案发时,当事人以14300元/台或14980元/台的价格,共计向体验人员销售7台上述氢氧康养机。
当事人销售的藏苗传承酒(配制酒)为普通食品,通过视频宣传其具有保健、医疗等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丽水市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泉市某酒业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5日,丽水市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泉市某酒业经营部虚假宣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聚集百余位老年人,并通过笔记本电脑投影播放产品宣传视频,当事人经营者赵某某在现场向中老年人推销产品(某普众酒)。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开始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组织到店的中老年人开展集中授课、体验产品的方式来推销某普众酒,每天开展5场集中授课活动,播放各类宣传视频、介绍某普众酒的产品信息以及作用。视频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酒为百药之首,医起源于酒)由风、寒、湿过重引起的各种关节炎的人群。脑梗塞、脑溢血、外伤引起的偏瘫、瘫痪的人群,还有全身或局部有肿瘤、包块增生、家族中有癌症病史的人群”我们这个会场里面很多喝了都好了。脑梗塞、脑溢血、外伤引起的偏瘫、瘫痪、中风、面瘫、口眼歪斜、肢体麻木、四肢无力、行动语言障碍的人群,还有全身或局部有肿瘤、包块增生、家族中有癌症病史的人群”。
当事人销售的某普众酒为普通食品,不具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OEM代加工网: